李庄案公诉人么宁在全国十佳公诉人论坛发言
2012年11月29日,首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论坛在北京开幕,本次论坛由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公诉厅主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承办,四届 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公诉人 竞赛的代表作主题发言。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等领导出席本次论坛。
么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大家好!很高兴今天和在座的各位十佳公诉人、公诉人欢聚一堂。应该说在座各位中很多都是我的老朋友,当然也有新朋友。有的虽然素未谋面,但是神交已久。感谢公诉厅给我们这样一个机会聚集在了这个平台上,当然公诉厅给了我们很多平台,不光是有这样一个平台,还有包括近些年举办的很多比赛、论辩赛等等。我今天向大家汇报的一个题目《论出庭辩论的规范性要求》。
么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的效果取决于案件指控事实本身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而一场精彩的出庭辩论则能够为公诉人的出庭指控犯罪起到锦上添花的效果。这里所指的出庭辩论,是指公诉人和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互相辩论的过程。
么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精彩的出庭辩论应当符合法庭辩论的规范性要求,具体包括: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的有机统一、准确全面预测与临场灵活应对紧密结合、全面防御体系与突出重点辩驳。
么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一、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有机统一。(一)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的内涵及关系。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不仅是一项普遍认可的国际准则,而且在我国也具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其基本内涵是坚持客观立场,忠实于事实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么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二)在法庭辩论中实现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的有机统一。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需要实现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的有机统一。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控犯罪追诉职能的当然体现,但是如果与实现客观公正义务相脱离,则难以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实践中容易出现的包括片面追求指控犯罪而忽略指控客观公正性,或者在法庭上单纯强调罪轻证据甚至无罪证据放弃积极指控主张的,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未能处理好客观公正义务与指控追诉职能二者的关系。
么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二、准确全面预测与临场灵活应对紧密结合。公诉人出席法庭如同参加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庭上一分钟,往往需要在庭下做大量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呈现效果,因此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当做到准确全面预测与临场灵活应对紧密结合。
么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一)准确全面预测。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准确全面预测庭审可能出现的辩论焦点是做好庭前准备的必修功课。要做到准确全面预测庭审辩论焦点,关键在于明确需要预测的内容和正确的准备方法。(二)临场灵活应对。公诉人员在全面准确预测法庭辩论焦点的基础上,还需要做到对突发问题和情形进行临场处置、灵活应对。
么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三、全面防御体系与突出重点辩驳。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员的首要是证明,即证明指控犯罪事实成立的义务。为履行证明,公诉人员需要建立完整的证据体系并且足以防御来自辩方的攻讦。 在全面防御的基础上,针对关键问题突出重点、点面结合,进一步论述指控意见的成立。
么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因此,公诉人在思考应对辩护观点时,需要将思维转换到控方的逻辑体系中去,这样才不至于自乱阵脚。在回应辩护观点时,也不能只破不立、只立不破,攻防并举,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庭辩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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